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规章制度>>学院文件
 
    国家法规 
    教育部文件 
    教育厅文件 
    学院文件 
    教务处文档 
 
邢台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邢台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故无法报到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参军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武装部门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因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可保留两年。新生每人只有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机会,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录取通知等相关材料,退役的还需提供退役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重新参加高考的,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缴费,每学期注册制。新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本学年度财务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到院系办理注册登记后,由学校统一进行学籍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具有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资格及评奖评优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制、学习年限和学分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普通专升本专业学制为2年,普通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延长或缩短,学制为4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至6年,学制为2年的普通专升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至4年,学制为3年的普通专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至5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1年。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毕业时应当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我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或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分。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的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校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应当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累计缺勤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1/3的,平时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凡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对于考试严重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不准补考。同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每天按6学时计)。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实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及补考、缓考安排按照《邢台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成绩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记入学生成绩册时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三十一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三十二 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作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不合格的,作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门数的,可跟班试读,允许参加补考,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合格的,做留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合格课程门数的确定,依据如下原则: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而每个学期都单独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及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和退学课程门数。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后,应跟随所在班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重新参加这些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按两次考核的高分记载;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后,允许免考,成绩按留、降级前成绩记载,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三十七 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退学情形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以作留降级处理。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最多两次,且不得在同一年级连续留、降级。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三十八 学生一般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就读,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十九 学生转专业需在入学满一学期后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院系同意,学校审核、公示、批准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学生转专业参照《邢台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公示并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三)学生因创业、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学校认为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学校审批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批准休学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复学时应持健康诊断证明、退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对申请复学学生的身份信息、身体与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据具体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降级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原专业停招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如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有五门及以上课程或四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 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成绩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门数而未作处理,一学年内经补考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三) 超过两次留、降级或同一年级第二次留、降级的;
(四)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 超过注册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第四十九条 因第四十八条原因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告,公告15天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退学学生退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课程考核未达到留、降级和退学规定,毕业前可集中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合格的;
(三)自主学习类课程修读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四)体质测试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含补作论文、补修自主学习类课程,下同)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未向学校申请补考,或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以后不再给予机会,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五十四学生学完一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入学未满一年退学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一)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
(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三)本人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或高考报名登记表)。
经学校及相关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符合变更要求的,予以变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学业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并履行相关手续后,予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邢学院教字[2013]10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邢台学院
2017年8月
CopyRight© 2010 www.cephma.com All Right reserved
365体育在线台湾网 0319-3650637 E-mail:jwc@xttc.edu.cn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