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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学院教字[2016] 39号 关于印发《邢台学院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校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保证集中外出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集中外出实践教学质量,确保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的科学和有效使用,根据《邢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邢台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支出原则
为最大限度发挥实践教学经费的作用,经费的使用应遵照下列原则:
1. 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各院(系部)所安排的集中外出实践教学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学期、学时执行。杜绝人才培养方案外的集中外出实践,如确有必要,应按程序先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后方可执行。
2. 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决定实践教学方式。各院(系部)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实践课程教学特点,在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集中外出实践、确定集中外出实践的地点以及实践内容和实践形式。
3. 坚持就近实践原则。能在本市进行的实践教学项目要在本市进行,能在京津冀区域进行的实践教学项目要在京津冀区域内进行。所有集中外出实践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范围:东至济南市,南至郑州市,西至太原市,北至河北省界。超出上述范围的集中外出实践教学费用不再列支,确需列支的由院(系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定。
4. 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在集中外出实践教学过程中尽量与实践教学基地进行“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5.秉承勤俭节约。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相关经费计划要精打细算,使用中应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二、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集中进行的且连续七天及以上的毕业实习、外出写生、野外考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或各类见习等在学校以外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实践教学基地的实习指导费、学生费用(交通费、住宿与生活补贴)、指导(带队)教师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以及开展集中外出实践教学活动所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等。
带薪顶岗实习应坚持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排,不列支实践教学经费学生部分的开支项目。
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也不列支实践教学经费。
 
三、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支出标准
各教学单位安排学生集中外出实践时,与实践教学基地充分协商、沟通,就实践教学基地费用、学生、实践指导(带队)教师的食宿、待遇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1. 实习指导费:由院(系部)与实践教学基地沟通并签订实习指导费方面的协议,根据协议凭实践教学基地开具的正式票据据实报销。
2. 学生费用:
(1)交通费:
实习地点在邢台市区的,按照实际情况凭正式票据报销市内公共交通费用。驻邢台市区以外的实践基地并食宿在实践基地的学生,乘坐火车前往的,报销一次由邢台市至实践所在地的往返硬座(不包含高铁、动车)车票;乘坐火车不方便的,由学校租用大巴进行接送,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
(2)住宿与生活补贴:学生集中外出实践时由于距离原因确实无法在我校住宿,且实践基地未能解决免费住宿的,适当发放住宿与生活补贴,标准为:邢台地区以内每生每天5元,邢台地区以外每生每天8元。
(3)实践教学基地提供现金形式的工资、补贴或报酬的,不再发放交通费、住宿与生活补贴。
(4)为学生申请发放住宿与生活补贴时,应出具与实践教学基地签订的协议或由实践基地开具情况说明,写明实践基地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工资、补贴或报酬,并注明实践起止时间、住宿费和生活费收取标准。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由组织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的院系部出具情况说明。
(5)学生分散实践的,不予发放上述费用。
以上实习指导费、学生费用经费总额度标准为: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全学程每生上限400元,其余专业全学程每生上限300元。
3. 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费用:
(1)交通费:
实践教学基地在我校常驻地范围内的,不予发放交通费。实践教学基地在我校常驻地以外的,一般应与学生一同乘车往返,并据实报销交通费用。实践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我校差旅费报销标准中规定的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每超出一个月增报一次由邢台市至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地的往返交通费用(超出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实践教学基地在我校常驻地以外,且不能与学生一同租用大巴往返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地的,按照我校差旅费报销标准中关于市内交通费的有关规定,报销往返各一天的市内交通费。实践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每超出一个月可多报销往返各一天的市内交通费(超出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住宿费:驻点并食宿在实践基地的指导(带队)教师,如实践基地确实无法提供免费住宿,可本着与学生同地住宿的原则,按照我校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正规发票按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用。报销住宿费时,应出具协议或由实践教学基地开具的情况说明,注明实践教学基地未提供免费住宿。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由组织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的院系部出具情况说明。
(3)生活补贴:驻点并食宿在实践基地的指导(带队)教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为:学校常驻地以内的不予补贴;学校常驻地以外的每人每天补贴50元。
(4)在协议中已明确规定,实践教学基地支付给我校指导(带队)教师各种名义的费用和补贴,可以涵盖上述(1)、(2)、(3)项全部费用的,我校不再支付相应的费用和补贴。如基地支付给我校指导(带队)教师的费用和补贴不足以全部支付上述(1)、(2)、(3)项费用,我校支付差额部分。
(5)除上述费用外,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不再报销其它差旅补贴。
4. 开展集中外出实践教学活动所必须开支的其它费用
开展集中外出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其它费用,可由院(系部)包干经费内按规定列支。如确有必需由学校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列支的,由院(系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四、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
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院(系部)在每年年底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下一年度预算,报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学校,列入院(系部)实践教学专项费用额度预算。各院(系部)每次组织集中外出实践教学活动前,应将当次实践教学计划(含具体的开支预算)和与实践基地签署的协议报教务处备案,返校后将相关票据、协议、情况说明等经教务处审核,按财务程序审批报销。
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五、我校留学生外出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邢台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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