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院教字[2015]65号 邢台学院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专业结构调整,加强专业建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宏观指导,学校决定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校长统一领导下,以提高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目的,对我校的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
第三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本科专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规划和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专业设置的规定、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具体规定,对申报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工作进行论证和评议。 (三)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本科专业评估,对专业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和招生就业处、人事处、教务处、市人事局、市教育局、以及相关行业或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组成兼顾各学科,人数控制在19-25人左右。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主管教学和招生就业的副校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沟通学校与委员之间的联系;接收并初步审核各院系申报专业的材料;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评议程序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并承担会务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人事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委员的任职资格是:思想作风正派,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水平高,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及有关工作。
第七条 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4年。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调整。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对评议工作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评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委员的评议意见不得外传。经委员讨论后的建设性意见,必要时由秘书处统一反馈给有关院系。
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校外专家的聘请,根据每次会议内容而定。每次会议行使委员会工作职责,研究审议专业申报、调整和专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评议时,由到会委员对需评议专业逐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三分之二票数的,视为通过。委员会在评议会议结束后须将评议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