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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学院教字[2013]178号 邢台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9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不断规范和提高专业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的作用,促进各专业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照《邢台学院“十二五”规划》及《邢台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邢学院教字【2013】9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是指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能够掌握专业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在专业建设中起带头和骨干作用,对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有较强指导能力的领导和组织者,主要承担专业的建设规划、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二)具有扎实而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宽阔的专业视野。熟悉本专业的教学工作,掌握本专业最新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对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有清晰的专业建设和发展思路。
(三)具有本专业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
(四)具有先进的教学改革和创新理念,专业教学能力强,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两门以上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五)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承担和指导高水平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四条 业务条件
(一)近五年来,教育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2项:
1.重点学科
省级及以上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或校级重点学科的负责人。
2.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1)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建设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创新高地、教学团队等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
(2)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创新高地、教学团队等项目的负责人;
(3)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3.优秀教学成果
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院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
4.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已结项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已结项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持人。
5.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2篇以上。
6.主编本专业的教材1部以上,或参编教材2部以上(前三名)。
(二)近五年来,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2项:
1.已结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研者(前三名);已结项校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得市(厅)级科研奖励(一等奖第一名);或获得发明专利。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译著)。
第五条  若本专业在编教师不具备上述条件,经学校批准,可聘任校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名誉专业带头人,但要在本专业选拔一名教师作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协助名誉专业带头人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应在专业所在院(系、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明确专业定位,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主持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编写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
(五)参与制定本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配合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六)组织制定本专业教学改革方案,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
(七)组织申报与建设完成各类“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
(八)参与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评估工作。
(九)参与本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等。
(十)及时向院(系、部)及学校汇报本专业基本建设情况。
(十一)参与本专业建设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遴选程序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工作应坚持“公开选拔,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均应设1名专业带头人。按专业设置教研室的,一般应优先推荐教研室主任担任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每四年聘用一次。
第九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工作主要由院(系、部)承担,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及教研室推荐
1.申请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邢台学院专业带头人申请表》;
(2)毕业证、职称资格证书、相关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3)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论文、论著及其它材料原件。
2.教研室结合申请人的申报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向所在院(系、部)提交推荐名单。
(二)院(系、部)评审
院(系、部)组织专家对各教研室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业带头人名单,填写《邢台学院专业带头人推荐汇总表》,连同《专业带头人申请表》报送学校审核、备案。
(三)学校审核、备案
学校对各院(系、部)报送的专业带头人名单进行审核、备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放聘书。
第十条 专业带头人的考核与管理
(一)专业带头人由学校和院(系、部)共同管理,以院(系、部)管理为主。
(二)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各院(系、部)应按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履行职责等,建立专业带头人监测指标体系,对专业带头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在任期期间。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教学规范,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等情况,取消专业带头人的资格。
(三)聘用期满,各院(系、部)应组织专家对已聘专业带头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不合格的应予以解聘,并在4年内不得再次参与专业带头人评审。
 
第五章 专业带头人待遇
第十一条 对取得专业带头人资格的教师,学校颁发专业带头人聘任证书,作为学校推荐省级或国家级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对象和候选人。
第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优先安排参加学术会议、进修或访学。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晋职晋级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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