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院教字[2014]138号 邢台学院教师赴基层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9日 浏览次数: |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应用型本科办学定位,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的实践工作能力,适应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专业对口的原则。 2.坚持校企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 3.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实践锻炼的对象与要求 1.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在编和正式聘用的专任教师。 2.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学校和院(系、部)选派到基层(企业、中小学等单位)学习、锻炼的教师。 三、实践锻炼的时间、形式与途径 1.实践锻炼时间 (1)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每5年内参与一次基层实践锻炼。 (2)每次基层实践锻炼时间一般为2-6个月。 2.实践锻炼形式 (1)全脱产到基层实践锻炼。 (2)利用假期到基层实践锻炼。利用假期参加实践锻炼的时间可以累计。 (3)各专业校外集中校外实习的驻点带队教师。 3.实践锻炼途径 (1)教师到基层或生产一线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顶岗工作; (2)教师到基层单位承担本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教师参加以基层实践为主的各级培训、挂职锻炼等与本专业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实践锻炼的组织管理 1.教务处 (1)教务处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出全校年度教师赴基层实践锻炼工作计划。 (2)每年的6月上旬、12月上旬,教务处组织各院(系、部)开展下一学期申报工作。 (3)教务处汇总并审核各院(系、部)提交的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4)负责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2.各院(系、部) (1)各院(系、部)根据师资建设需要按年度制定本单位教师赴基层实践锻炼计划,每年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各院(系、部)负责联系基层实践基地。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选择与专业建设方向一致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每年的6月上旬、12月上旬按照学校安排,结合本单位教学任务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确定教师人选,组织填报《邢台学院教师赴基层实践锻炼审批表》。同期全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10%。 (4)在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现有水平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目标,明确其通过该阶段的实践锻炼,专业技术、实践能力上要达到的具体要求,应完成的具体任务或取得的成果,并作为实践教师考核的主要依据。 (5)负责实践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在实践期间对实践教师的在岗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不低于3次的抽查。 (6)负责实践锻炼形成的各种材料的归档与管理等工作。 3.教师 (1)实践锻炼期间必须在批准的岗位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实践锻炼计划、场所、时间,必须提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实践锻炼机会。 (2)实践锻炼期间,教师必须服从承接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锻炼单位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并按照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每天填写《邢台学院赴基层实践锻炼工作日志》。请假需按承接单位的制度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3)教师实践锻炼期间,应加强与承接方的沟通与交流,推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学习和了解基层部门的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 (4)教师实践锻炼结束返校后,应向学校提交: ①经过承接方鉴定的《邢台学院教师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基层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邢台学院赴基层实践锻炼工作日志》及考勤表; ③总结性实践锻炼调研报告一份(不少于5000字); ④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它资料和成果及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5)凡由学校统一安排的驻点实习带队教师,除完成实习带队任务外,承担的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可纳入赴基层实践锻炼范畴。 五、考核及待遇 1.教务处与各院(系、部)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外出实践锻炼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师实践锻炼工作取得实效。 2.教师赴基层锻炼经费从学校师资进修专项经费列支。 3.教师实践锻炼实行考勤制度,由实践锻炼所在单位考勤。考勤表经实践锻炼单位签字盖章,交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核算并发放津贴和相关补贴。 4.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①工资、福利照发,并按普通党政管理岗位计发岗位津贴。 ②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享受伙食补助。 ③教师每次参加实践锻炼,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锻炼地点在本市区的,不报销差旅费。 ④凡基层单位提供工作津贴或其它福利待遇的,不影响校内工资、福利、津贴的发放。 ⑤实践锻炼鉴定意见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⑥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优秀成果,优先参与教学改革立项申报。 5.教师出现以下情况者,学校给予相应处罚: ①学校和院(系、部)对教师提交的实践锻炼材料进行审核,凡材料提交不全或《邢台学院赴基层实践锻炼工作日志》填写内容过于笼统的,年终考核及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②教师实践锻炼期间,学校或院(系、部)抽查发现脱岗1次的,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抽查发现脱岗2次的,扣发2个月的岗位津贴;脱岗3次及以上的,实践锻炼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不享受岗位津贴和伙食补助。 ③教师实践锻炼期间,若不服从基层单位管理,被提前终止实践锻炼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其它影响学校声誉严重事件的,定为不合格,取消岗位津贴和伙食补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职称评定资格。 六、其它 1.各院(系、部)安排实践锻炼地点时,优先安排本地区内相对固定的实践锻炼基地。 2.从基层(企业、中小学等单位)引进并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在5年内可不作要求。 3.晋升中级、副高级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在任现职年限内必须有基层单位实践经历4个月以上。 4.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其它教学工作。因院(系、部)教学工作需要,确需安排教学任务的,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4课时/周。 5.各专业校外集中实习的驻点带队教师,同期没有校内教学任务的,锻炼期间享受带队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岗位津贴、伙食补助;同期承担校内教学任务的,锻炼期间享受带队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岗位津贴。 6.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定期对教师实践锻炼效果进行调研与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7.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