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 |
邢学院教字【2013】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我校高级职称教师从事教学一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邢台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设立“邢台学院教学名师”奖,用于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二条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积极接受工作任务,任劳任怨,锐意改革,能够认真负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成绩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在教学工作中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三条 业务能力条件
(一)我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任课教师,连续三年受聘在岗,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教学工作量,且近五年内未发生教学事故。同等条件下,长期担任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优先考虑。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纪律严明,教学能力突出,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校有较大影响,学生评价优秀。主讲课程中至少1门为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
(三)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有先进的教学方法,使用适合课程特点的先进教学手段,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教学研究与实践,近五年承担过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有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
(四)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近五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公认的学术研究成果。
(五)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积极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注重教学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详实填写《邢台学院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提交能证明所填写内容真实性的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各一份(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奖材料、教案、课件、批改作业记录等)。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在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主要工作包括:审阅《候选人推荐表》;查阅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原始材料;结合教学检查组织听课、评课;核实教学工作量;查实申请人完成教学各环节工作任务情况等。
第六条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主要观测点是职业道德、承担教学工作情况、教学效果、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成果、科研成果、青年教师培养等),评审通过后,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七条 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是依据国家和省“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而展开的,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获奖者由学校颁发“邢台学院教学名师”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教师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向上级推荐教学名师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教学名师的管理实行复审制度,在下一次评选教学名师前,对原教学名师的思想工作状况进行复审,对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违纪行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邢台学院教学名师评选指标体系 附件2、邢台学院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3、邢台学院教学名师奖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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