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 |
为了加强课程管理,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本科教学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作如下规定。 一、新开课 (一)新开课的定义 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第一次上课,所讲授的课程范围已列入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新开课: 1.任课教师为第一年参加工作的教师。 2.学校内部由非教学岗位转为专任教师首次担任主讲课程。 3.由非教学单位聘入我校且没有高校教学经历的新任教师首次担任主讲课程。 (二)新开课教师的申报条件 1.已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或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 3.熟悉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实践(实验)指导书等基本文件,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4.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教案,剩余1/3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二、开新课 (一)开新课的定义 开新课是指教师讲授新的课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开新课: 1.教师首次独立开设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 2.所开设的课程在本院(系)未开设过。 (二)开新课教师的申报条件 1.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2.已系统地讲授一门必修课程并经过三轮以上教学实践,且教学效果良好。 3.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教案,剩余1/3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三、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审批程序 1.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每学期期中以前,向教研室提出下学期开课申请,并填写《邢台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 2.教研室根据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及教学效果,提出推荐意见,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院(系)审核。 3.院(系)组织专家组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任课资格进行审核,并采取说课和试讲方式考察其教学能力。具体程序如下: (1)教师以说课方式阐述其对课程性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选择课程核心内容的教学重点难点部分,试讲1学时。 (3)专家组考察评议,形成书面意见报院(系)审核。 4.专家组考察评议通过的,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经学校批准后达下学期教学任务。 5.审核未通过者,可按上述步骤再进行一次考察。若还未通过者,原则上取消开新课、新开课教师的申请。 6.资格审核及考察材料应存档备查。 四、新开课和开新课的管理 1.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新开课和开新课不能超过1门。 2.为确保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学质量,院(系)应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第一轮教学进行全程督导,加强青年教师教学业务能力培养,严格落实青年教师培养的相关要求。 3.院(系)、教务处、教学督导团都要加强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任课教师,督促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由院(系)组织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合格的颁发课程任课资格证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经院(系)研究,报教务处审核,取消其独立教授该课程的资格,责令其重新参加培训或调离教学岗位。 5.新开课和开新课记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五、附则 1.本科各专业新开实验课、开新实验课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