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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体现学校定位、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维护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和执行的严肃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运行的基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制(修)订、执行和变更必须按照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人才培养方案由院系部自主制订,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

第四条  制(修)订时间

1、各院系部在申报新专业前,应制订出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2、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或学科专业需要,适时提出全面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的一个人才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后,可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

第五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工作程序

1、教务处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日程安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以教字文件形式发各院系部。

2、各院系部应根据文件要求,以专业为单位,成立由部门领导、教研室主任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5-7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起草、论证、报批等具体工作。

3、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校级论证审核,组织召开教学委员会。

4、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长签发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组织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任务,任何部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不得拒绝和影响其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专业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院系部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教学任务的划分和协调管理。

第八条  每学期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程序如下:

1、每学期末,教务处组织各院系部确认下一学期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

2、教务处下发教学任务书,各院系部负责教学任务分解、落实承担。

3、教务处完成排课、选课、下发教学聘书等工作,形成课程表。

4、任课教师接到教学聘书后,根据教学大纲内容填写《邢台学院教学进度计划表》,经院系部批准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计划中的外出实践教学活动,由开课单位要填写《邢台学院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审批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交教务处教学科核对信息后教务处负责人签章,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在教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由各院系部填写《邢台学院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对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分学期、分专业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每学年毕业生学籍成绩单要依照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填写。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凡更改课程名称、授课学时、学分,课程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更换课程性质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开课单位填写《邢台学院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变更人才培养方案要在执行学期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或个人未按上述规定程序随意变动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责任人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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