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进而全面带动学科建设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突出我校作为地方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是高等院校教学与科研实力发展状况的综合体现,是提高培养人才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提高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的重要措施。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并带动和促进学校相关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升学校的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层次,培育省级重点学科和硕士学位点,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本科教学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学校鼓励各学科多渠道整合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口径。 第五条 学校将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采取项目申请与立项建设的方式进行,具体建设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方法(包括项目申请与评审、项目立项与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评估与验收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院(系、部)、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政令畅通、横向学术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管理构架。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 (二)建立与完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三)组织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结项验收评估等工作; (四)组织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院(系、部)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本单位的校级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各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解决学科所需的资源配置,并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对本单位各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进行提名。 (四)对项目负责人未能严格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可以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责成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 (五)安排接受学校对本单位已有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 各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指挥、实施与协调;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本学科整个学术队伍的组建; (三)负责学科经费的安排使用和学科条件的建设; (四)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各项内容的实施和管理; (五)提出并安排接受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 (六)提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并做好评估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学科已初步形成2个及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学科整体水平在省内同类院校处领先水平,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学术队伍整体实力较强,职称、年龄、学历结构等方面较合理;学术队伍人员相对稳定,各研究方向人员分配合理。学校鼓励跨学科组织研究队伍,但不同学科间主要成员重复率不得超过20%,每人最多只能同时兼报两个学科;且在申报、评估和验收时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学科带头人和各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指导本学科建设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较强。 (四)学科近五年至少应承担3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1项省部级课题),且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科研成果显著,发表学术论文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学科组成员在中文核心(或重要外文)期刊发表论文(以第一作者计)五年人均不少于2篇。 (五)近五年本学科专业课程中有1门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六)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科学规范,有完整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文档齐全,执行严格。学科建设要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七)拥有一定数量且较为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理工科)以及一定数量的本学科中外文图书资料,有相应的实验室和研究室,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有较好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院(系、部)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院(系、部)同意后,填报《邢台学院重点学科申请表》,并提交自评报告,各一式三份(含电子稿),经院(系、部)论证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鼓励跨院(系、部)组建重点学科,联合申报,共同建设。凡根据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我校实际所组建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并在省内具有竞争力,学校将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选工作三年进行一次,一般在遴选年的下半年进行。个别对学科布局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项目及学校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特设评审程序及时特批立项建设。 第四章 建设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凝练学科方向,优化科研力量,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或接近省内以至国内先进水平; (二)打造学科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五)创造基本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硕士点、以及其它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条件。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具体指标如下: 1、学科年均应获得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为省部级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2、学科组成员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计)年人均1篇以上,其中在二类期刊上发表论文年人均0.5篇以上(期刊类别认定以科研处下发的有关文件为准); 3、本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程保持有1门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出色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为三年,一般从遴选年的次年1月份开始计算建设周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所属门类及建设类别,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在人才引进、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科研立项、职称评审、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对重点学科采取倾斜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建设方案,按要求认真填写《邢台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并按批复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学科带头人应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制定可行方案,任务落实到人,以确保建设目标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应做好重点学科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学科组人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按照学科发展目标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项目,必须要积极申报省级重点学科。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的制度,以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预定计划进行,并能根据情况变化在必要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每年组织一次中期考核。校级重点学科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以评估该学科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对于检查考核达到预定目标的校级重点学科,学校将继续予以资助;对于工作状态较差,离预期目标有一定差距的,学校将暂停经费投入,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满三年,学校将组织验收,依据项目立项时的建设任务书,评估其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验收评估为合格的校级重点学科,可申请新一轮重点学科,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验收评估为不合格的重点学科,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建设成绩显著的校级重点学科,学校将根据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立项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实施不力或严重违反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校级重点学科,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学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院(系、部)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校级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具体标准参照《邢台学院教学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设立的专项建设经费分期拨付,首次确定时划拨40%,第一年中期考核合格后拨20%,第二年中期考核合格后拨20%,期未验收合格后拨20%。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部)从经费上大力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各重点学科应努力拓宽经费渠道,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自筹经费,加快学科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控制、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 (二)学术交流与宣传所需的差旅费用(一般不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20%);(三)组织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所需费用; (四)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 (五)购置学科建设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要求学科带头人严格把关,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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