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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浏览次数:
 

(邢学院教字 [2005]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和辅助教学所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积压和浪费,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方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健全各级物资管理机构。教务处设备科是学校教学和辅助教学所用物品的职能管理部门,各教学及教辅单位应有一位部门领导主管本部门教学物品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专(兼)职教学物品管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范围如下: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2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教学用具、设备。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四条  物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进行界定(详见附件),进一步细化分类由各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各教学及教辅单位应在每个学期末对本学期的教学物品使用情况和下一学期物品的使用计划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各教学及教辅单位应根据使用情况分析和实验教学任务制定计划。

第六条   教学物品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和教务处设备科负责购置,使用部门要建立教学物品购置分类帐,教务处设备科、财务处也要建立相应的教学物品分类帐,要做到帐帐相符。使用部门购置教学物品应经教务处设备科备案、签字、盖章,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数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教学材料、易耗品由教务处设备科购置,教学低值品的购置参照《邢台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三章   教学物品的管理

 第七条   教学物品的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污染。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入库帐和出库帐。管理人员要做到进帐、出帐工作,要做到手续清楚。每学期核对一次,保证帐物相符。教学低值品的管理参照《邢台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专门管理,要加强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条   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危险品的领用要由专人审批,根据需要限量发放。对剧毒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库。盛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教学及教辅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附件: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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