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浏览次数: |
(邢学院教字 [2005]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学校的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界定与作价 第一条 分类界定 所有用于学校教学和辅助教学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包括数字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设备(如心理实验用的心电图机等)、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标本、实验教学专用家具(如实验台橱、微机桌椅)、软件等,均属于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条 价值界定 1.单价200元以上(包括200元),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200元,但一次购入总体价值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的教学仪器设备。 3.单价在200元以下的教学仪器设备列入低值品管理范围。 第三条 其它方面的界定 1.凡属稀缺和学校认为(如民用性强的)应列入教学仪器设备的。 2.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都应列入教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作价 1.购入仪器设备按正式出售凭证或结算汇总计价。为设备配套不能单独使用的附件,其价值计入主机总价;其中手续费、运输费不计入总价。 2.自制、拆改、改造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的成本价作价。维修费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维修配件单独计价。 3.调拨仪器设备按调拨单价。无价的按实际情况折旧作价。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 我院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院、系(部、馆、中心)二级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体制,教务处设备科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职能管理部门。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由教学处设备科统一管理。各教学及教辅单位应有一位部门领导主管设备工作,根据本部门情况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及教辅单位要配备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教务处设备科的指导。各教学及教辅单位主管教学仪器设备的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负主要责任,管理人员对所管教学仪器设备负直接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管理人员调动、调换须事先到教务处设备科备案。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教学仪器设备,须经各教学及教辅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教学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我校借用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1)校外单位洽借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5%收取罚款。 3.教学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 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5.所有教学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第八条 为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根据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级设置固定资产帐。 1.财务处设置教学仪器设备总帐户,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设置明细帐。 2.教务处设备科设置与财务处及使用部门相对应的收支日记帐、分户帐、分类帐。 3.财产使用部门设立教学仪器设备分户帐,并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单位。 4.所有产权属于邢台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均应填写“邢台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卡片”(黑红一式两份,红卡自存,黑卡交教务处教学设备科保管)和“邢台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一式三份,财务处、教务处设备科、使用部门各保存一份)。 5.财务处、教务处设备科、使用部门三方面每年12月中旬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效益管理 1.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教务处设备科不定期检查使用记录,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一律重新调配使用。 2.属于国家科技部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50000元以上(包括50000元)的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利用率,并建立严格的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校验应有详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每两个月向教学仪器设备科报交一次。 3.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对外服务等形式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4.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创收所得经费须经教务处设备科备案,由财务处单独列帐统一管理。学校从创收所得经费中提取15%作为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应有计划的购置。各使用部门应在每学年度末前编写好下学年度的购置计划,提供所需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教务处设备科统一汇总后,安排购置计划,上报主管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实施采购。对于临时紧急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也应按此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 1.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遵照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购置计划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后,教务处设备科及时与采购中心沟通了解所购仪器设备的品牌、技术性能指标,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以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 2.文件规定外计划内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参照政府统一采购的程序,实施招标采购,根据200元-800元;800元以上(包括800元)不同额度分别由主管副院长、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3.单价在200元-800元或一次所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为200元-800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购置,验收合格后到教务处设备科办理备案手续。 4.单价为800元以上(含800元)或一次所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由教务处设备科负责购置。 5.各采购部门应采取多方位货比三家的方法实施采购,以保证所购仪器设备优质、优价及优良的售后服务。 6.所有教学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设备科登记上帐,财务处根据设备登记管理凭据方可给予报销。 7.学校鼓励各种合法资金进行的捐资、集资设备建设,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收到仪器设备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填报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单、教学仪器设备数据卡和粘贴设备编号等,发现不合格问题立即以书面材料反馈到教务处设备科进行索赔或维修。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与维修 第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应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对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年要预算一定数量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对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在技术保证的前提下,提倡自己动手,自我维修。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要认真用好、管好教学仪器设备,尽可能避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凡发生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损坏事故要以书面材料上报教务处设备科,然后逐级上报。丢失事故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院保卫处,由保卫处单独处理或向公安部门报案,事故单位写出书面材料,逐级上报。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凡因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5.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的;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十九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1.对公民两用设备要严格计价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金。 第七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邢台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报表》,教务处设备科组织技术鉴定核实,经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教务处设备科和财务处分别进行备案、销帐。 第二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后,统一交回教务处设备科,在征得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设备科会同财务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公开处理,收入所得纳入财务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帐户。 第二十三条 因意外、突然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报废或丢失,在事故处理结案后,使用部门应立即依照上述第二十二条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拆改 第二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一律不得自行拆改,如确需拆改时,使用部门应向教务处教学设备科提交拆改可行性报告,教务处设备科组织论证,经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拆改。 第二十五条 拆改后教学仪器设备的处理。被拆改的教学仪器设备按报废处理。新组装的仪器设备,估价后,财务处和教务处设备科重新进行帐、物、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