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浏览次数: |
(邢学院教字[2013]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我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的规模与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内容或选做实验项目。要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有条件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开放性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的体制与机构 第九条 实验室体制实行以院(系)管理为主的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凡有实验室的院(系),要有一位领导主管本部门实验室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实验室管理员,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各院(系)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个学科实验室,报教务处备案。各学科实验室由指定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全部物资的管理工作。在院(系)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团结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对实验室建设、布局、贵重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实验室主任; 2、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3、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有一定的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 5、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任务; 6、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规划需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出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实验内容;统一购置、使用和管理教学仪器;统一核算实验教学经费的收支;统一管理实验用房,合理使用实验室。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八条 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凡属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认真充分论证后,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邢台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负责人填写《邢台学院实验室项目建设责任书》,具体负责实验室建设的相关工作。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正式列入实验室建制;建设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任务、实验项目、技术和管理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实验人员守则、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5万元以上)、实验准备规则、安全管理制度、仪器使用规则、实验材料使用办法、危险品管理办法、各类废弃物处理办法、实验室卫生制度等。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和文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实行三专管理,即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审批。此类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做到使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途等方面准确无误,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审查,学校领导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备案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效益考核制,其办法是实行实验室自我评估制度。学校依据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实验室安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自评工作。其评估结果即为绩效考核结果。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院系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并由本单位出示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放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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